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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低保,会不会对女儿女婿进行核查

发布时间:2026-04-06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关于申请低保时对女儿女婿的核查,我们可以从相关法律法规中找到依据。《社会救助暂行办法》第十一条规定:“申请最低生活保障,按照下列程序办理:(一)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……”该办法所称家庭成员,是指共同生活的具有法定赡养、抚养、扶养关系的人员。《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》第五条明确: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:(一)配偶;(二)父母和未成年子女;(三)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,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;(四)其他具有法定赡养、抚养、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。”结合您的问题,若女儿与您共同生活,属于上述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”,其收入和财产需核查。女婿若与您及女儿共同生活,也属于家庭成员范围,需一同核查。若女儿未共同生活但有赡养义务,根据《办法》第十五条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,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,给予最低生活保障”,女儿的收入可能作为家庭收入来源之一被考量,此时女婿的经济状况可能间接影响对女儿赡养能力的评估,进而影响低保申请。因此,申请低保时,女儿女婿的情况在特定条件下会被依法核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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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低保时,若未正确处理女儿女婿的核查问题,可能会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,以下为您举例说明。1.因隐瞒女儿女婿经济状况导致低保金被追回的风险。例如,张先生申请低保时,未如实申报与自己共同生活的女儿女婿的工资收入,成功领取低保金。后经民政部门核查发现,其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,张先生不仅被取消低保资格,还被要求退还已领取的3万元低保金。2.因未履行赡养义务申报导致申请被拒的风险。例如,李女士独自生活,申请低保时未提及有工作稳定的女儿。相关部门核查发现其女儿有赡养能力,李女士因未将女儿的赡养义务纳入家庭经济状况评估,其低保申请被驳回,影响了基本生活保障的获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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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低保时,女儿女婿的情况是否会被核查是许多申请人关心的问题。以下为您详细解答不同情况下的核查可能性。申请低保时,通常会对女儿女婿的经济状况进行核查。1.若女儿与您共同生活,则女儿属于家庭成员,其收入和财产将纳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范围;此时,若女儿已婚,女婿的收入是否计入需看其是否与您及女儿共同生活,共同生活的女婿一般也会被核查。2.若女儿已出嫁且未与您共同生活,但存在法律规定的赡养义务,其收入可能会被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进行核查;女婿若与女儿共同承担赡养义务,其经济能力可能作为评估女儿赡养能力的因素之一。3.若女儿女婿与您未共同生活,且女儿没有赡养能力(如重度残疾、无劳动能力等),则女婿的经济状况通常不会直接被核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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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申请低保对女儿女婿进行核查的过程中,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,这些情形会对核查结果产生不同影响。1.女儿女婿为重度残疾人或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况。若女儿女婿因重度残疾或重大疾病导致丧失劳动能力,没有经济收入,即使与申请人共同生活,其收入可能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,甚至可能因需额外医疗支出而提高家庭困难程度,有利于低保申请。2.女儿女婿与申请人长期分居且经济完全独立的情况。如果女儿女婿已与申请人分居多年,各自独立生活,经济上互不依赖,且女儿有独立的家庭和收入来源,在一些地区的政策中,可能不将其视为申请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,其经济状况一般不会被核查。3.女儿女婿为现役军人的情况。部分地区对现役军人的家庭申请低保有特殊规定,若女儿女婿为现役军人,其津贴、补贴等收入可能不计入家庭收入,或在核查时予以特殊考虑,具体需依据当地民政部门的政策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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