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超级市场工作半个月,不愿意这样做。她们不让她们辞职,并表示如果她们离开
在超级市场工作半个月未签订合同想辞职,超市不让辞职且不付钱的行为,可依据以下法律规定判断其违法性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七条规定:“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”您在超市工作半个月,若双方未约定试用期,您作为劳动者有权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;若存在试用期(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,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),则提前三日通知即可。超市无权拒绝您的辞职请求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五十条规定:“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。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。”您已实际提供劳动半个月,超市应按照您的工作天数足额支付工资,以“离开就不付钱”相威胁属于克扣工资,违反该规定。综上,超市不让辞职且不支付工资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,是违法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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